| 什么是交付? |
| 作者:律治律师… 维权屋来源:第一职场推荐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9-5 |
| 我国《物权法》上所说的交付,指的是物的直接占有的移转,或者更准确地说,指的是一方民事权利主体按照法律行为要求,将物的直接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。交付须满足下列要件始生效力:
第一须有移转占有的意思表示。占有既然系法律行为发生移转 ,则自以有移转 占有的意思表示为必要。占有的移转 如非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,如贵的动物,自拾得人处自动返回遗失人之住所的,即不为占有之转移。
第二,须有占有物交付。因占有乃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,故占有之移转,仅有移转占有的意思表示,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,相反,只有在将占有物交付后,始生移转的效力。此与所有权移转的情形不相同。于所有权移转,如系动产,通常须将动产交付始生效力;如为不动产,则并不以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。而占有的移转,不问动产不动产,一律因占有物交付而生效力。至于交付的方法,则并不以现实交付为必要,即使简易交付,占有必定和让与返还请求权等也并无不可。可见,交付是占有移转的要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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